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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原住民運動與文化資產權

現狀、困境與呼籲

2014-10-06 回應 6
作者:

人類學家James Clifford在其2013年最新著作Returns: Becoming Indigenou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探討在全球化快速進展的世界,世界並沒有因此趨向同質性發展,原住民族、土著、少數民族並未如過去預期地隨著資本主義的散播與全球化的力量而消失,相反地,歷史與文化呈現了多重的過程與發展的可能性。原住民族在經歷了幾世紀的殖民主義、近代國家力量強勢文化的侵入、即便在當代仍不斷在全球化下政治、經濟、社會的轉變中掙扎其各種權益與文化傳統、歷經不同形式的文化接觸過程與大規模的流動遷移,二十一世紀卻有越來越多的原住民族選擇回歸到祖先的土地、延續守護祖先流傳的文化遺產、保留其文化根源與延續生存策略繼續前進,Clifford稱這種現象為「(邁向)傳統的未來(traditional futures)」。 Clifford特別指出,當代的新自由主義與後現代性,提供了原住民的文化復振與政治自決的空間,文化民族旅遊(ethnic tourism)、新興的藝術市場、博物館中民族藏品的文化財權回歸(repatriation)與其他型態的文化展演的機制,這些文化權的擁有提供了當代原住民族更多的文化認同與機會。儘管在全球趨勢的原住民正名運動,在許多地方原住民族的人數不斷上升,然而國際上原住民族仍遭遇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剝奪、在政治、經濟、教育、健康等領域相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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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份在荷蘭萊登大學全球交流中心(Leiden Global Interactions),結合學校考古學院、法律學院、人類學系與亞洲研究中心(IIAS)共同合辦了全球原住民族的文化遺產與權益的研討會(Heritage and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本次研討會主要邀請的對象有2/3為原住民族,有的是在歐洲念書的原住民族學生、在國際組織上第一線運動者、官員、律師,與有推動原住民權益實務經驗的學者,也因此研討會目的在搭建一個國際學術平台,討論原住民族在全球各地的現況議題。身為本次會議主辦者之一,筆者想藉這期芭樂文,撰文國際原住民權益的發展趨勢,摘要會議討論狀況,特別著墨筆者所熟悉的原住民族文化權益發展,引以為台灣原住民權益發展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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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原住民?

誰是原住民呢?!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全世界約有三億七千萬以上自我認同為原住民族的人,佔世界上約百分之五的人口,其中大概有五千個不同的原住民族群。許多原住民族群認為國家不應該賦予原住民族群一個定義,因此現今國際上傾向於不給予原住民族統一的定義,放在不同的社會脈絡裡面,原住民族可以指稱不同的群體。Jose R. Martinez Cobo與Hanemann等學者指出,大部分的原住民族群保有現代性入侵前或者殖民入侵前的文化連續性、現在處於相對而言非強勢的文化位置、居住在祖先的領土、特殊的語言與文化模式,特別是他們特殊對待世界的文化觀點,例如與土地與自然資源共生、而非物質性利用的態度,可以算是原住民族的特性。Cobo 也特別提到,原住民族有絕對的權力自我認同(self-identification)誰是其群體的一部分,而不受外力干擾,這也是原住民定義裡面重要的一環。在國際事務上著墨甚多的Indigenous Work Group for Indigenous Affairs (IWGIA)自我定義原住民族群為那些在國家成立前原居於土地上的人們,並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其特殊的文化使他們區別於其他群體。

 

原住民與少數民族?!

在不同的社會情境裡面,原住民族被稱為高山族(hill tribes)、原生群體(aboriginal or native)、少數民族(minority nationalities, ethnic minorities)、民族、部落群體(tribal group)、表列部落(schedule tribes)、邊緣群體(marginalized group)等等。但由於這些詞彙可能隱含不同程度的歧視,因此現今一般國際通例稱為Indigenous Peoples,至於北美的美國與加拿大使用“First Nations” 稱呼。台灣原住民族群在過去被不同的外來殖民力量稱為番、高山族、山地同胞等等,然而這些稱呼往往有輕視的味道,直到1994年,原住民這個名詞才正式為官方認可使用。

值得一題的是,在對岸中國,中國政府並不認為他們有國際上討論的「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因為他們只有「少數民族」(miniroties),漢族如同其他少數民族都是原生於中國領土上的。中國在1953~1979年的民族識別工程,確認中國一共有56個民族,除了漢族以外,剩下的55個少數民族約占總人口的8.49%,截至2010年還有約734,438人未被認同的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自治區約佔中國領土總面積約60%的土地。雖然中國政府自認為一個多民族統一的國家,民族平等,近幾年中國在少數民族議題越演越烈,主要在於西藏與新疆的獨立議題衝突日益升高,還有因為自然災害、經濟發展如採礦、水壩興建、伐林、環境汙染所造成的土地權、環境破壞,這些也導致了少數民族的生計受到影響、大規模的人口移動,其他如政治壓迫、民族旅遊造成的文化傳統的流失。可惜的是中國政府雖然簽署聯合國原住民權益宣言(UNDRIP) ,UNDRIP卻無法實際落實在中國(ps.換句話說就是表態支持別國的原住民權益運動,但是我沒有原住民,所以我不需要遵守這些法案…)。

在台灣,截至2013年,台灣約有534,561原住民人口,約占總人口數2.28%,現在認可的原住民族群有16族。台灣原住民的運動從1980年代開始,歷經不同的訴求階段, 仍然面臨著文化傳統與語言的流失、社會地位、政治與經濟的相對弱勢,這兩年族人走上街頭的議題主要為台東美麗灣事件、蘭嶼核四廢料廠的議題、平埔族正名、原住民族自治、在傳統領域捕獵議題、小七要不要在蘭嶼設立、傳統的神聖儀式被地方政府當作文化消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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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原住民族權益的演進

從1970年代開始的全球原住民族權益運動與文物回歸運動,二戰過後的早期訴求族群自決、其後基本人權、土地權、狩獵生計權、到當代的文化與認同。在國際法律文件上,針對原住民權益的聯合國主要的法案有國際勞工組織於1989通過「獨立國家中原住民族和部落民族公約」ILO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digenous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國際上一般簡稱ILO Convention 169),以及2007年聯合國通過討論歷時二十年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法案」(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簡稱UNDRIP),在此之前,聯合國雖然有各種人權宣言,例如早在1948年的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an Rights,但主要在國家架構下保障“個人”權益,而原住民運動爭取的通常是“群體”的權益,當時卻沒有針對原住民的權益的法案。UNDRIP的草案於1994年完成,卻歷時討論超過二十年。主要爭議於原住民族是否具有民族自決、自主與自治(self-determination)的焦點上面,被認為與國家主權相矛盾,投票結果有144個國家贊成,另外澳洲、加拿大、紐西蘭跟美國等四個國家投反對票,11票棄權(參見網頁)。

歷時半世紀的全球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的開展得益於幾個國際組織如聯合國(UN)、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銀行(WB)、國際環境組織(GEF)、國際衛生組織(WHO)是幾個國際組織中比較積極的爭取與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同時在2000年開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PFII)),原住民族專家機制(Expert Mechanism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原住民族權利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porteur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使得原住民族能在聯合國中發表意見。從國際法層面而言,UNDRIP並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最高位階的仍是ILO169,這些法案強調原住民的基本人權、民族自治、傳統領域與傳統資源、鼓勵政治參與。當筆者上課簡介聯合國法條的時候,班上的墨西哥同學,立即質疑這些國際法條的真正意義。她特別指出說墨西哥總是很積極的在聯合國原住民論壇上發言,可是國內的狀況卻是充滿歧視。事實上,她的質疑有其道理,這些國際法案或宣言仍需要在國家主權概念下面運作,亦即法規執行與否取決於國家,也因此在當代國家主權的概念下面最受爭議的仍然是原住民族的土地權益。在幾個區域型組織中,我想特別指出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 Commission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與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是比較積極介入國家內部維護原住民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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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權益在各國內的主要困境

筆者認為原住民的文化遺產與原住民人權是無法分割的,下面簡介這次研討會中筆者總結幾點原住民族在各國內的發展困境與呼籲。

1. 保障原住民族在固有領域的土地使用權益,依循傳統智慧生存,並尊重其對於聖山、聖地的使用與文化詮釋。

當前的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全球文化遺產與少數民族旅遊業的發展趨勢,使得文化遺產的物質層面被保存了,但是與遺址相生的原住民族卻反而被屏除在外。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登錄越來越多的世界文化遺產地時,或者當各國指定國家文化遺產,特別是考古遺址的指定,往往使得環繞在遺址周遭與之共生的文化群體被排除在遺產的使用權外。在本次會議中Akker探討肯亞的聖山Mt. Kenya 被登錄為世界遺產自然遺產Natural World Heritage Site,反映了當世界遺產地的登錄,卻反而使得遺址喪失其原住民族所賦予的文化價值,而被他者貼上標籤賦予科學價值。蘇利南代表Jubitana認為,直至今日蘇利南政府拒絕承認印第安族群的土地權,政府任意將這些土地給予跨國企業而沒有傾聽地方居民的意見。就在最近在Marowijne的土地權被侵犯使得 Lokono和Kali’na 兩族人因此轉向美洲人權法庭尋求幫助。筆者印象深刻的是今年前往田野地墨西哥Azompa考古遺址,目睹當地原住民趁著考古學家離開時潛入遺址舉行祭祀,居民們抱怨在墨西哥當土地一旦劃定為考古遺址時,各種原住民族的祭祀活動都被禁止舉行。使得原本對於居民有神聖意義的土地與聖山,被迫脫掉文化的意義,被賦與考古的科學意義。秘魯代表Madrigal提到亞馬遜叢林內的Yánesha people的土地近來也因石油開採,使得族人無法例行狩獵生計。當前的文化旅遊,例如在每年6月15日的節慶Lord of Qoyllur Riti,大規模人群湧入Apu Ausangate,影響到居民的聖地與聖山。

根據201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針對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狀況的報導,在坦尚尼亞、肯亞、烏干達、 喀麥隆等地區,因為國家公園的劃定與世界文化遺產地的指定,原住民族被迫離開他們傳統的生活領域。這個趨勢使得我們質疑當代文化遺產的保存策略,聯合國或者國家越來越要保護文化遺產時,反而使得文化遺產的喪失其原有的文化意義,在許多地方當前的文化保存趨勢反而是一個將地方去文化化的過程(De-culturalization)。(ps.同在台灣國家公園的指定,往往與原住民族固有的生計領域範圍相重疊,原住民族被禁止在裡面砍伐樹林與狩獵,例如棲蘭馬告國家公園)。在此議題上,我們強調尊重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上面運用傳統知識、進行生計、生活與居住的權益,提倡包容性共享的文化遺產保護模式,同時所有的土地劃定應該要徵詢原住民族的意見,若有外來投資或政府主導的開發等都應做到與地方利益均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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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住民的文化權就是人權

文化資產的擁有,對於去殖民化、原住民的自我權益認同、文化復振與文化傳承息息相關。然而在過去幾個世紀以來,許多原住民族的祖先遺存、儀式文物、被蒐集作為科學分析、人類學研究、動物學、藥品研究等各種不同的科學理由與其他形式的文化掠奪被殖民者帶走,保存在不同的博物館、學術研究機構。在去殖民化的浪潮中,1970年代開始的全球文物回歸運動,於1990年到達高峰,催生了其後聯合國成立調解文物遺產歸屬的委員會(UNESC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Promoting the Return of cultural Property to Its Countries of Origin)。國際上也傾向文化國族主義,贊成不當掠奪的文物應該回歸文物原生地,各種國際文件也禁止殖民與戰爭時期殖民國家從文物原生國取得的文物、禁止非法走私文物等。

在各國的實踐中,首推美國於1990年通過的「北美原住民墓地保護與文物回歸法案」(The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 and Repatriation Act)(1991年實施,簡稱 NAGPRA) ,此立法給予印地安原住民取回博物館所收藏的文物與遺骸的法律基礎,是北美原住民爭取權益的重要里程碑。加拿大政府隨後在1994年通過Heritage Conservation Act (1994) ,將保障原住民族在其自身文化遺產的擁有權,同時相關討論都必須諮詢原住民族。澳洲也開始於2006年著手國內文物回歸的法案,2012年設立專門委員會,分別處理國際原住民文物返還跟國內原住民文物返還。在實際層面,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外的國家,我們看到的是一方面國家(例如墨西哥與中國)引用國際法條對外向其他國家宣討要求文物返還,一方面在國內卻形成內部殖民主義(internal colonialism),國家博物館與國家考古隊可以拿走逕行拿走地方文物放到國家研究機構或者國家博物館中。關於國家內部的文物返還筆者觀察在中國內部尚未成為議題,但近幾年來墨西哥內部原住民族自治的訴求升高,開始要求國家博物館如National Museum of Anthropology將民族藏品特別是儀式文物返還到原住民族部落,這幾年也開始有原住民部落拒絕國家考古組織INAH取走考古發掘的地方文物的各種抗爭。

另外在全球文化遺產資產權益上面最重要的莫過於2003年通過的「無形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使得原住民族群的傳統、習俗、儀式與慶典、口述歷史、文化展演、知識與技藝能透過文化資產的指定而被重視與延續。然而,國際上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益(Heritage Rights),卻不同上節所列的原住民權益法條,缺乏統一針對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的法律或宣言來保障。更有甚者,這幾個十年來積極推動全球文化遺產保存的世界教科文組織,卻否決在世界遺產的組織中設立世界遺產原住民專門委員會(可參考Meskell於2013年最新文章UNESCO and the Fate of the World Heritage Indigenous Peoples Council of Experts (WHIPCOE)。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因此鼓勵簽約國應該在其國家體制內管道內兼容原住民族的聲音。我們對此情況表示遺憾,因為原住民的文化權益與原住民的人權是無法區隔的,誠如上列第一條,當今世界文化遺產的指定、國家考古遺址、國家公園的劃定,都侵犯到原住民族的文化權與生活權。

在會議中Castillo先生特別也分享到身為馬雅族人的後裔,他如何從西班牙回到祖先的領土,學習馬雅曆法、傳統文化知識。他認為曆法的學習與當地族人們的宇宙觀與文化觀、儀式、傳統、口述歷史息息相關,而不能用西方科學的方式去分類或研究。Sada 是從小到英國的索馬利難民,在取得UCL考古學博士後,回到自己的祖先故土結合族人的知識與口述歷史從事考古工作,她認為文化資產就是人權,文化的多樣性與延續性使得原住民族能繼續走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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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家法規應主動保障原住民權益,並做到原住民族事先諮詢

如同前述所言國際法規的各種對於原住民族群的保障事實上並不具有實質的約束力,在當代的國際結構裡面國家的結構裡面,其具體權益的保護仍然需要透過「國家」來落實與維護。在現實的狀況裡面,這也是當代原住民權益發展最受困的部分,因為原住民族群通常就是在國家之內承受不平等的遭遇。例如與會人士Perez分享在聯合國的原住民族議題論壇裡面,多項國際法規墨西哥總是率先響應,可是在國內層面,該國原住民族的處境卻仍充滿歧視、經濟、教育上被剝奪權利。也因此我們督促國家應該遵守ILO 169在各項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決策上做到事先諮詢(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在各主要部會與組織中包含原住民族。

4. 尊重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

會議中一位墨西哥地方工作者García特別提出當地的大型文創公司以當地原住民的圖案、符號作為創意設計,開發服裝、電影跟電子遊戲等行銷,這些擷取原住民族的智慧與文化圖像,獲利卻無法被地方所享受,原住民族手工自製的商品抵不過資本家有技巧的商品行銷包裝,也因此他詢問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在座台大胡家瑜老師特別分享台灣早於2007立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當時立法立意雖好卻難具體落實,因此至今仍然凍結。因為原住民族群如何一一將其文化表述從文化傳統中具體抽離,自行註冊各種文化產權呢?事實上,當代產權的概念是本來就是西方的知識建構,賦予個人的擁有權。然而許多原住民族群對於財產與文化的擁有是立基於共享(collective)。

5. 語言是自我表述的重要形式,母語的使用不僅憂戚個人的文化認同、世代的文化傳承、更能建構族群的集體認同。而當前國內的原住民族語言保護方案,通常將這些語言與這些語言的載體視為硬性的標本來保存,凍結在博物館、圖書館、政府檔案庫之中,而非做為日常語言來使用(living language)。事實上,我們認為原住民母語的保存不應該僅僅在於政府編列預算編寫字典,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鼓勵說母語、政府積極提供使用母語的環境。例如在台灣的情況竟是部落耆老必須要參加政府設立的檢測考試拿證明才可以教母語。在荷蘭阿姆斯特丹研究蘇利南地方語言的Rybka提到,當地政府寧願花錢請他們到當地交母語,卻不是請當地的耆老組織相關活動。來自瓜地馬拉的Ren提到該國原住民有24種語言,其中有21種語言與馬雅原住民族相關,官方卻使用官方語言來表述官方版本的瓜地馬拉的歷史。我們因此呼籲政府因鼓勵原住民母語的使用,並創造相關的利基。

6.原住民族的教育。如果要消除國家內部的歧視與文化不平等,最重要的仍是從教育著手,一方面使得原住民族都享受教育資源的權益,一方面是教程大綱應該兼納原住民的史觀與文化傳統。在實際層面,當代的教育系統中對於原住民族仍然殘留有各種文化偏見,在許多地方原住民族也無法接受好的教育。研討會中學者Strecker分享,在過去幾個世紀在加勒比海地區的歷史或者文化都是由殖民者所掌控,而過去二十年來該島出現原住民族文化復振的現象,這也是近年來萊登大學考古學院在當地從事考古發掘,結合原住民族的口述歷史與知識文化,努力協助地方書寫原住民的地方歷史。在台灣,教科書的編寫仍呈現漢族史觀,從早先吳鳳的故事,到先前台灣康軒教科書出現對於原住民族歧視的文字,這些例子反映了在一般歷史書寫與教育層面,往往由優勢群體所主導,因此我們呼籲國家應該採取包容的方式(inclusive procedure),兼納原住民族群一同進入教科書的編撰裡面。

 

想想台灣, 想想我們(芭樂人類學家)的角色?

台灣政府在這幾年倡導文化外交,藉申請世界文化遺產或者原住民參與來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文化外交的利益雖好,本篇芭樂文想呼籲政府不要本末倒置,應該首先在國內更積極的推動與保障原住民族的各項權益。這幾年台灣推動南島文化,如推動蘭嶼達悟族與菲律賓巴丹人的互訪與交流,「南島民族國際會議」、「台灣與友邦太平洋元首高峰會議」,但是交流還停在文化層面。清華大學顧坤惠老師發表「南島語族作為亞洲的市民權益」,筆者認為這是很好的觀點。在外若以南島民族為主體述求,形成如同美洲人權法院或者與非洲人權委員會,能更積極地跨國家在區域層面共同保障南島民族的人權與文化權益才好。

在這次研討會中,除了上述幾點議題的討論與呼籲,我們也呼籲從學術圈自身做起,應該努力做到原住民參與(indigenous participation),在每一個關於原住民相關的研討會、議題與決策時,都應該要有原住民族在場表達他們的意見。另外,來自菲律賓的原住民律師Gallardo也特別分享當地推動的「原住民共同撰寫」(co-authorship)的概念,作為人類學家的我們,經常使用原住民族的報導人資料,在各種學術發表上,除了要註明這些資料的來源,也應率先推動創作產權共同撰寫。

致謝:The research leading to these results forms part of the project ‘Time in Intercultural Context’ directed by Prof. Dr. Maarten E.R.G.N. Jansen (Faculty of Archaeology, Leiden University) and has received funding from the 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 under the European Union's Seventh Framework Programme (FP7/2007-2013) / ERC grant agreement n° 2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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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引用本文請標示網址與作者,如:
蔬粒王 全球原住民運動與文化資產權 – 現狀、困境與呼籲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s://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6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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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俐你好
來訊目的是想冒昧請問
你的文章,是否可以讓引用至論文中作為參考資料
雖說網站有說明歡迎引用,但還是來訊確認一下。

王舒俐 全球原住民運動與文化資產權 – 現狀、困境與呼籲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6153)

謝謝芭樂人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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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標明作者出處,都很歡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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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俐 你好 我想轉載引用至南島原報電子報 非營利用 只想對自己文化的認知與本質教育更努力一些 十年原基法 至今方窒礙難行 主流社會或原住民族本身都缺乏 土地.人權與文化是一體的認知 人民要教育拉近認知差異 才有可能站在互重的基點討論 台灣原住民族如何邁向傳統的未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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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ku您好: 非常歡迎您轉載,但請記得標明作者與出處 [王舒俐 全球原住民運動與文化資產權 – 現狀、困境與呼籲 (轉載芭樂人類學 http://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6153)],謝謝您,佳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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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真的中肯有很棒,受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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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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