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iGuava主題專號

[人類學家@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讓國家、法律看見文化?

2016-09-29 回應 2
作者:

文化部推動「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簡單說是要看見文化,把文化端上抬面。就如同早些年政府也要推動「宗教法」一般,把宗教端上抬面,正面的意義是讓宗教制度化、正式化,讓政府有適當的目標得以投入資源;嚇阻的意義在於使得「邪教」、不正當的宗教無法牟利取財以及從事其他的「妨害人心」的壞事情。當然,在台灣已然解嚴愈趨自由多元的社會,政府不敢干冒妨礙宗教自由、打壓新興宗教的罪名,不敢為何謂「宗教」定名,最後只在「宗教」如何形成團體,以及其如何擁有、使用財產等面向予以規定。

好,國家、法律此刻看見文化了,可是國家、法律何時停止看見文化了?我們可以很容易羅列出一長串晚近二十年的文化政策以及和「文化」有關的法律,那就更不用說更早之前文化建設和國族主義打造的密切關係(這並不是說晚近文化建設和國族主義打造沒有關係)。當社會各界又愛又怕的看待國家、法律此刻看見文化,希望它們看見這個和那個文化面向時,其實大致反應了我們對於文化的不同想像和定義。在我們被人類學一長串文化定義搞昏搞煩之前,反而國家、法律看見和定義文化的項目是清楚明確的 (沒辦法,國家政策、法律本來就被要求清楚明確,甚至是可歸責,可計算的(accountable)--- 這二種意義驚人地重疊在時下流行的對於任何團體作為要求的這個字accountable之中,可歸責,可計算的)。於是我們更該多放心力了解此刻國家、法律看見甚麼樣的文化,即使社會各界絕對會有各種對於文化的想像和定義(而這是好事,稍後我再回到這點上)。

就我初步的觀察(保護自己的發語詞),「文化基本法」將朝著二個大方向在進行。首先,保護文化,因為在越趨多元的社會(或是政治正確的結果),文化平等,文化沒有優劣 (某種文化相對論?),必定是立法目的藉著符合世界潮流以自我證成合法性的價值。而文化之所以被認為是平等,因為其隱含的假設是擁有、創造、維持這些文化的團體或個人是平等的,當然當代對團體最主要的想像單元是族群。換句話說,我認為當「文化基本法」想要提倡文化平等、倡導多元,所以立案要搶救、保護、傳承瀕危文化,以保障團體或個人文化權以及團體權,它其實是要保護文化的主體,而不是抽象的文化元素。試想,法律通常是要規範涉入紛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文化「主體」的當事人,是要如何主張文化面臨瀕危,需要搶救、保護、及傳承呢?

其次,在文化皆平等的狀況下,文化卻不是等價(值)的。相對上述的方向著重在保存,聚焦於持續,第二個方向是強調文化開創、發展、產出的面向。簡單來說,文化需要而且應該要有創發、創意,希望能帶動社會的改變,藝術與文化不是常被說成要美化人心?更優的是帶來經濟的產值。所以一方面我們看到提倡文化沒有優劣,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文化評價、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建立的呼籲。若是社會提倡評價文化「主體」這方面太過於政治不正確,那麼文化帶來的產出總是可以建立影響評估的機制吧。於是比方說「文化資產」和擁有它的團體的歷史、認同緊緊相連,對於其是否該予以保留便屬於諸神的戰場,難以論成敗;但是「文化資產」觀光或創意產品,對於其發展和評價就該屬於經濟學家與管理經營者的戰場,數字論成敗。

我覺得正是因為上述二個「文化基本法」二個主要大方向,讓大部分的民眾不關心、不知道「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因為它和族群與經濟的面向那麼緊緊關連,當我們以為國家看見文化時,它其實強調的是族群與經濟,但有關族群、藝術與文化,我們不是已經有很多的法律與政策在「治理」它們了嗎? 那又何必在訂定一個「文化基本法」?

不過,法律有以下二個基本傾向,我認為我們更該關心「文化基本法」的走向。其一,法律非常注重「解決問題型的典範」,總是希望非常務實的定義出問題和方法。若是說法律要找定紛止爭的方法,我更覺得它其實不斷的在定義、劃定紛爭的界線和內容。文化有問題嗎? 文化有甚麼問題嗎?政府可以多做些甚麼預防這些問題? 又,當問題發生後,該如何解決問題?如何賠償損失?賠給誰?賠多少? 國家、法律此刻看見文化了,我更覺得它們在「問題化」文化。

其二,文化不該被「問題化」嗎? 如果它現在或未來真的有問題? 這導出第二個我覺得更該關心的態度。也就是說,當文化屬於諸神的戰場時,它從來就不少問題,從來沒有停止爭鬥(若是戰爭字眼太過於激烈或不常態,那文化交錯、接觸可就是時時在進行)。文化從來沒有不是「問題」過。只是屬於諸神的戰場,眾神從來沒有失去過論述的話語 (話語權力的不平等從來就是問題),那些眾神使用的話語本質充滿了神聖、神秘、神奇,還有點神經,恰好是文化之所以存續和前進的力量,作為關心文化的人,實在不應輕易把這神聖密碼讓渡給管理經營者的圖表,文化神秘的力量實在不該就轉化成帶動產值的生產力。

於是對於文化的想像和定義,我們必須繼續說。

本文採用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版條款 授權。歡迎轉載與引用。

轉載、引用本文請標示網址與作者,如:
容邵武 [人類學家@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讓國家、法律看見文化?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s://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6548 )

回應

* 請注意:留言者名字由發表者自取。

1

請問"諸神的戰場"是指甚麼?
而"文化從來沒有不是「問題」過。只是屬於諸神的戰場,眾神從來沒有失去過論述的話語 (話語權力的不平等從來就是問題),那些眾神使用的話語本質充滿了神聖、神秘、神奇,還有點神經,恰好是文化之所以存續和前進的力量,作為關心文化的人,實在不應輕易把這神聖密碼讓渡給管理經營者的圖表,文化神秘的力量實在不該就轉化成帶動產值的生產力。" 是指甚麼意思?

2

謝謝你/妳問了本文最為神韻的部分。"諸神的戰場"是用以指明我對此議題裡關於文化採取的二個立場,一,文化長時以來就是意義的戰場,或者上述命題本身就可以被論爭,而且論述的主體可以非常之多,即使論述權力有所不平等。同時,二,文化論述的神采以及論述的主體神情,有太多令人神往之處,它們的種種構建了文化神妙所在。
而上述的神髓將因為法律講究的定於一尊與明確(理由已在本文提到),而將無法再神采奕奕。因而我不認為"文化基本法"可以提伸文化的神氣,它只會將之導向其它所欲之方向。

發表新回應

這個欄位的內容會保密,不會公開顯示。

basic comment

  • 自動斷行和分段。
  • 網頁和電子郵件地址自動轉換為連結。
CAPTCHA
回答以下問題幫我們減少機器人的擾亂....
7 + 2 =
計算出這道簡單的算術題並鍵入答案。例如、1+3,就輸入 4。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