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記憶,關於研究倫理的片段
一個週六傍晚,我從Whatsapp上收到了我等待許久的消息: 素未謀面的女性青年通知我IMCLS的RERB將在明日舉行會議審查我的申請案件,並附上Google Meet線上會議連結,一張列了四個姓名的申請者清單,以及工作委員會會議的開始時間。週日傍晚,我提前一個小時便在電腦前stand by,大約比預定時間提早15分鐘左右,我接到通知請我立刻上線,我打開會議連結,第一次見到我想要研究的Idu Mishmi族群成員。他們看起來有的在室內有的在室外,外表看起來都不超過五十歲,那一刻對我來說既興奮又緊張,記憶連結著濕氣 - 窗外南台灣的夏雨綿密地下著。
Idu Mishmi是一支居住在當代中印邊境的族群。在印度的Arunachal Pradesh邦,他們的村落主要分布在邦中部偏東部,圍繞著Dibang河流域的大小河谷與丘陵,最大的市鎮中心是Roing。IMCLS (Idu Mishmi Cultural and Literary Society) 是Idu Mishmi族人的最高代議組織。他們成立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Research Ethics Review Board, RERB),並且在2024年正式出版了倫理守則《 Idu Mishmi Code of Research Ethics (IMCRE)》。守則上路意味著倫理審查的業務開始實施,當年由Arunachal Pradesh邦的首長出席揭幕儀式象徵族群自辦的審查程序獲得官方認可。
為何會有Code of Conduct文件的出版?
2010 年代中期,印度野生動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員進入Dibang河谷進行調查。他們利用紅外線自動相機證實了該地存在老虎,官方研究機構的研究報告成為中央政府決定將該地升級為「老虎保護區」的科學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處理保育的方式可能導致原住民喪失土地權,政策如何看待Idu Mishmi文化對待人與老虎的社會關係也未被充分理解與定位,這引發了一連串的爭議。根本上這是個研究者拿走了數據後,產出的成果被政府用來剝奪族人的土地權與生存權的恐怖故事。
在倫理守則小書的前言,段落書寫如同一道道浪建立守則應該被遵守的正當性: 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2010 年《名古屋議定書》、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2004 年《生物多樣性規則》、2007 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2014 年《取得生物資源與相關知識及利益分享規章》、2011 年《阿魯納恰爾邦(生物多樣性)規則》、Asha Ranjan 訴 State of Bihar 案(W.P. (Criminal) No. 132 of 2016,2017 年 2 月 15 日判決),IMCRE的存在不只是讓研究者透過參與承認Idu Mishmi對於其領域的所有權,它本身也是一份跟社會對話的宣言文件。
RERB 接收來自多元研究領域、研究人員及組織的申請,包括主要研究機構、合作單位、生態學家、觀鳥愛好者、社區工作者、自由職業者和實務工作者。它從處理經驗中發現有些申請人僅在啟動田野調查後才尋求批准,認為這些問題「表明普遍缺乏在原住民社區內開展研究的最基本協議意識。這種差距部分歸因於印度高等教育機構課程中對原住民研究方法論的涵蓋有限。」
我如何得知Idu Mishmi的族群研究倫理審查?
雖然曾經在Arunachal Pradesh的西部進行長時間的田野研究,我對於邦內其他多數族群的各類情況其實不甚熟悉。在延續博士論文研究並轉向包括邦內其他族群作為研究對象時,我跟田野期間認識的Arunachal原住民學者曾經多次討論,關於研究地點與對象的選擇,還有對現實情況(原住民與水壩建造之間的張力)的認知。我即是透過這個當年建立的人際網絡得知IMCRE,按照非Idu Mishmi身分的學友的話說: 要在Idu Mishmi的領域內進行任何研究,必定要先通過RERB的審查。
學友的提醒不僅勾起了我的好奇心,同時也讓我對IMCRE的成形以及RERB的運作所保持的敬意,轉化成嚴肅的態度處理整個申請過程。我從網路上找到協會網站後,便開始嘗試購買倫理守則手冊。但網站金流機制不接受國際信用卡付款,所以我是動用另一個在英國的人際網路協助我完成付款手續(款項待我到英國時用聚會啤酒支付),再通過經學友介紹的學會類似秘書的女青年協助我取得PDF版本閱讀。他們一般只提供印刷紙本郵寄到府,但因為我人在台灣因此特別破例。一個資訊取得的過程即是一項門檻考驗我是否有能耐進入Idu Mishmi領域開展研究工作。在送出審查申請表之前,我的網絡動員能力和言語協商可算得上第一重備審資料。
取得《 Idu Mishmi Code of Research Ethics》之後,一切反而相對熟悉而簡單。我先用英文閱讀內容,再用Gemini將內容翻譯成中文再閱讀過一次,然後用英文填寫大部分為背景與聯絡資料的附表A。表格填好之後加上我的英文版研究計畫書回傳給女青年聯絡人,便可以進入等待審查面談的程序。期間我接到過通知詢問我預計何時提出申請,因為審查屬於隨到隨審,但工作委員會傾向將多位申請者合併一個時段內逐位線上面談。申請時也要同步繳交印度國家頒布的Arunachal Pradesh入境許可文書,我因為此項文書申辦進度緩慢所以一直延後提出申請的時間。直到我認為我在中研院的IRB審查也需要呈上族群自辦倫理審查結果,因此先跳過入境許可文書先向Idu Mishmi族群提出申請。這個溝通的過程一直保持活絡,相對於我跟印度其他學術機關的溝通狀況,算是靈活而且始終有回應,也加強了我對該制度的信心。

我對於申請與通過審查經驗的解讀與詮釋
我的面談過程其實滿平順,四位評審輪流提出兩到三個問題,他們的解讀與提問讓我相信他們都已經讀過我的計劃書,因為他們問的問題包括我的詮釋,多個田野的可比較性存在的具體條件,到我進入田野的方式與工作計劃。因為Arunachal的性質特殊,我是在從未造訪過Idu Mishmi領域的情形下靠著文獻回顧撰寫研究計劃,因此我很高興能夠有機會跟Idu Mishmi青年,以及原住民本族學者討教研究方法與執行方式的設計,甚至請教他們除了是否有限制我去的區域之外,可否推薦某些地點適合我一開始著手進入。我在面談中也主動提及我不願意對已經纏繞在開發議題中多年的人們造成過多負擔,我希望用最少干擾的方式蒐集研究資料,邀請他們給我建議。
審查委員明確表示希望我承諾會在協會與地方社會舉行至少一次分享研究發現的報告會,也詢問我是否排除與受訪者合著發表的可能性。在我的計劃書已經承諾不傷害族群權益的基礎上,我將這些報告會與合著視為研究過程中細究倫理承諾與實作複雜性的機會。我也認為這表示我跟倫理審查委員會的關係不僅限於一次性的放行,而是能夠保持聯繫與維持某種程度的相互信任。同時我感受到,盡管乍聽之下我研究水壩開發的議題高度政治敏感,但對於委員會來說,我所能造成的威脅性遠小於研究野生動植物或者地質環境並主張堡壘式保育的科學研究者。我取得的證書也是一頁PDF檔案,並且附帶條件需要補齊入境文書,但對我來說,這一頁證書代表四張臉孔與他們的聲音,他們提問背後展現的立場與思考,還有多位協助我進入審查程序的印度籍學友們的信任,它是多個社會關係的產物,具有強烈的道德約束力。
從Idu Mishmi濾鏡看其他研究倫理審查
夏季尾聲時我從一些同事處聽說在台灣申請研究倫理審查通常要付超過一萬元以上的費用。經濟計算上機制維持需要有報酬制度,但是審查費用很高即構成一種門檻。如同Idu Mishmi在倫理守則當中說的:「 IMCLS 體認到潛在的研究人員可能不限於研究員的傳統定義範疇。因此,IMCRE 的結構較為寬泛,涵蓋所有尋求從Idu Mishmi社區及其土地收集或獲取數據或資源的人士。」倫理審查的大門為所有潛在研究者敞開,除了購買倫理守則的印刷成本分攤費用,審查申請本身沒有申請費用,任何人都可以負擔得起。
固然不是每一種學科或者研究類型的審查都一樣,某些審查需要的審查委員其審查專業知能可能需要透過對應的金錢補償才能動用其時間資源,而且某些審查計劃案可能是用於商品開發或者產業加值效用。透過倫理審查建立跟地方族群,或者研究對象所屬的團體代議士之間對話的管道,在對於研究倫理是什麼,應該怎麼做這些基本知識上,就我的經驗而言是正面的。我認為拓寬它,降低倫理審查申請的門檻,累積時間的回聲或許才能跳脫缺乏意義的形式。

一本最近出版的環境研究倫理討論書籍,介入設立IMCRE的Sahil Nijhawan也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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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汝羽 夏日記憶,關於研究倫理的片段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s://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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