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如何「發展」?
從美麗灣爭議談起
第七次「美麗灣度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已於2012年12月22日結束並做成「有條件通過」的決議。可想見的是,包括縣政府等支持者是額手稱慶,因為他們認為美麗灣的營運會給臺東帶來發展;反之,反對者則批評此案例一開,全台國土恐都要失守。
反對者的意見大致可以為:法理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美麗灣「環評無效」定讞、「建造無效」定讞;行政程序上,此次環評,應有15位委員出席,實際出席為8位,其中又有3位是縣政府人員;生態環境方面,美麗灣的營運對於當地生態帶來嚴重的影響。此外,美麗灣的營建已影響當地阿美族等居民的生活方式。個人在此暫不論及中央政府(如內政部)、地方政府(如臺東縣)權限以及法院判決的「效力」與意義,而是從被忽略的社會文化此角度提出一些看法。
從第七次環評當日的過程來看,一個值得注意和思索的現象是人群的組合與區辨,同時隱含著對於社會關係的漠視。我們看到所謂「臺東人(本地人)」與「外地人」的二分,或者更細微的「不常住在原鄉」vs「住在原鄉」的區隔。這樣的二分顯然值得商議的,因為,這樣的區分往往是根據戶籍地或居住的場所,而不是人與人的互動與社會關係的締結。我們若把這樣的論點推到極致,就如「早到的臺灣人」vs「後到的臺灣人」,「臺灣人」vs 1949年來臺的「非臺灣人」。如果如此,「真正的臺東人」就也要排除包括現在黃健庭縣長在內的所有來東部甚至臺灣的「漢人」。另一方面,即使是原住民朋友,我也看到:一方面高舉自己族群傳統領域,但是一談到美麗灣,就轉為跟臺東發展有關的論述,好像只有自己的族群才有傳統領域,而非我族群的其他原住民沒有。
造成這些人群的區分、再區分甚至重組的現象之社會結構因素是什麼?這可能是需要深思的。如果這些因素也根本影響地方、中央政府的施為時,那麼在批評地方與中央政府的「無能」,又期待他們能有所作為之外,可能得整體性地構思行動的可能與策略。
臺東位處臺灣政治、社會經濟結構的邊緣,此地居民作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確沒有享有與都會地區同等的醫療、教育等資源。坦白說,這已經是作為國民的基本權利的不均等。但是,長期以來,臺東地方政府是否曾大聲抗議,並且戮力於此?我看到多的是改善交通、提供就業的呼籲。「花東地區發展基金」究竟是在彌補長期以來區域不均等的缺失,而提供花東子弟到都會地區可以有更多競爭的能力與條件,還是在中央政府給予紅蘿蔔之後,又再次默默地接受這區域結構的不均等的限制?臺東是需要發展的,吸引外資的投入也是重要的,但不是把整個既有社會文化再繁衍的條件都葬送了,而持續在這樣的結構限制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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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德 台東如何「發展」?從美麗灣爭議談起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s://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3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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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文中的觀點。只是回到行動的層面,在這樣立即性的危機面前,包括人類學在內的社會學科專業者如何有效地參與呢?
謝謝您的來信,也謝謝佩宜通知有此訊息。
坦白說,您的提問是我這些年一直在思考的問題(特別是經過了借調到臺東大學再回中研院的歷程)。此次會在FB上PO文,固然是基於一段長時間的觀察與思考,但不可否認地,此次環評結果以及正、反的意見,讓自己覺得有些現象應該拿出來討論。
有好一陣子,我多次出現在卡地布抗議遷葬的行列,也試著提供卡地布族人一些意見,包括如何在論述上凸顯此抗議的意義(還在想如何撰文),同時行動上如何突破地區性的侷限。但是,這終究是一種「個人式」的參與。
也許可以這樣說,我是屬於「先想再做」的人,在接觸與瞭解的過程中,也在想著可以有怎樣的作法。因此,我目前能夠做的回應是:某種即時性的參與是必要的,但是是否「有效」,這不但取決於我們對於現象的瞭解與掌握,也跟我們到底可以改變什麼,又可以改變到什麼程度。
再次謝謝您的提問。如果我有了一些更為具體的想法時,我會分享心得。
覺得這件事頗令人難過的是明明是國有地,理應全民共享,卻讓地方政府可有權租借給財團開發,而人民唯一反對的作法是祈禱環評不過,否則就無法阻止開發,那棟建築如此醜陋,與環境也不搭,難道當初審核時都不需附圖嗎?這件事也突顯地方政府權力過大問題
謝謝來信以及分享。昨天(4月21日)去了凱達格蘭大道,有些想法。試看看這幾天可以寫出些什麼。再次謝謝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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