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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目望山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二、三事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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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舊曆年前,去了一趟司馬庫斯。見到了部落長老Masay、Yuraw、Amin、Batu與Ikwang,還有在靜宜指導的研究生Lahwy,在咖啡屋後院的爐火旁烤肉敘舊,部落族人們的溫暖熱情與堅定信仰依舊。所不同的是,司馬庫斯的發展與建設不斷推陳出新,像是當天烤火的旁邊就有NCC官員一行人,煞有介事地上山洽談架設光纖的事宜。

 

目睹司馬庫斯今日的榮景,不禁讓我想到2015年,恰好是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發生至今十週年的日子。對司馬庫斯部落族人而言,2005年發生的櫸木事件確實不是件容易的事,雖然被告的族人之一曾榮義(Sangus),有著跟「容易」一樣的諧音。當然,這個事件對於台灣的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概念的詮釋與推進上,更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關於櫸木事件,相關的報導已經不少,實不需在此多加贅述。然而坦承講,「傳統領域」的法制落實,卻像個燙手山竽一般,至今仍莫衷一是。

 

在櫸木事件中,被告的三位族人是因在部落的傳統領域中,依據慣俗採取倒木,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在部落間約定成俗的傳統領域內採集的規範,最後獲判無罪。這個事件成為台灣司法判決歷史上,第一個承認原住民在自己部落傳統領域採集自然資源合法的判案。可惜的是,這個判案結果只停留在被告的採集行為獲判無罪,但卻沒有由族人個別採集的合法性進一步延伸至部落對於所使用傳統領域的全面性管理制度,亦即俗稱的「自治」或是「共管」的模式。事實上,司馬庫斯部落與目前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的管理單位林務局,在事件發生過後便展開共管制度的協商,只是最後以破局收場。何以致之?時間飛逝,十年一下子過去了,何謂傳統領域?法制落實過程中卡在什麼問題上,本文希望透過櫸木事件的一些回憶與親身參與經驗來思考這個問題。

 

回到櫸木本身

我很清楚在事件的論戰當中,Lahwy與我另一個布農族的研究生Neqou在靜宜研究室中,架設了一個部落格「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其中,有篇Batu長老的口述文字,他說:「我要說的是-櫸木為何在路旁?26年的時間!林務局結合外面的商人,任意在本次-風倒櫸木事件發生地約一百多甲的竹林,任意開挖道路,嚴重破壞了祖先留給我們的土地,我們的心真的很痛!」 

 

文中詳細描述了櫸木倒下的地點,原是一整片馬里光(司馬庫斯所屬的泰雅族流域群)祖先所種下的竹林,後來被林務局租讓給竹商開採。外來的竹商為了擴大利潤,砍伐竹林旁的其它原生樹林,擴大竹林面積,並擴充運送竹子的道路,而導致地層下滑、土石逐漸流失。最後,在泰利颱風的衝擊下,櫸木才從上方倒下,並滑落到路旁。

 

Batu長老的證詞至少說明了幾件事:第一、這個地區是馬里光流域群(包括司馬庫斯在內)祖先流傳至今族人共同使用的土地,它透露了傳統領域的概念是一個族人共有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 CPR)的概念,既非私人擁有,也非公家所有。「共有」跟「公有」,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仔細考察泰雅族如何針對共有地進行利用與其背後的社會文化機制;第二、Batu長老痛心的並非只是傳統資源被國家搶奪的問題而已,他關心的還有生態與土地資源被唯獨經濟利益考量的林務局發包竹林的做法所破壞;第三、櫸木倒下,並非單純的颱風天災所致,套句流行的術語,這應該是颱風天災加上國家管理不當的人禍,所造成的複合式災難型態。而櫸木的倒下不但沒有促成相關單位生態管理的反省思維,反而強化林務單位既有處理倒木等「災難財」的慣習,以及導致警察單位以竊取國家林木的罪名起訴了部落族人;第四、部落族人因身居當地,確實對於當地的生態與社會變遷有相當多的細膩觀察與分析判斷,這些在地知識不管是祖先傳下運用竹林的規矩與傳統的制度規範,或是外來因素如國家或是竹林商對於竹林生態環境造成的衝擊,如:土石滑落與地層下陷等現象,都遠非國家在偏遠地區所投入的管理能量與資源分配所能企及。

 

我認為一棵風倒的櫸木能夠透露出泰雅族對於傳統領域的概念,其實真的不會輸給一張畫滿了土地界線的地圖。

行動中的傳統領域建構

或許對一些人而言,傳統領域,特別是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之後,似乎這就是一種原住民族的自然權利一般,摭手可得!但可能也有相當一些人,認為那不過是一個不可能實現的統治者政治話術。但如果從櫸木事件的角度來看,其實兩者都不是,反倒是司馬庫斯部落的族人用實際的行動辛苦地證明了傳統領域的理念與內涵是有可能實現的。

 

在我所參與的事件行動中,我看到不管是在林務局前面的抗爭與協商、行政院前面對警察部隊阻擋所發表的嚴正訴求,甚至部落領袖Icyeh長老撕毀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象徵性抗議動作、派遣使者去到其它的馬里光群部落進行協商、以及在部落召開的跨部落會議(Pinhaban)等諸般行動,在在都說明了司馬庫斯的傳統領域是歷經這些行動的奮鬥中逐步建構出來的。

 

在一次司馬庫斯部落所召開的跨部落會議裡,受邀的馬里光群部落代表、來自不同流域的泰雅族代表、以及不同族群部落代表齊聚一起。這場稱為Pinhaban(攻守同盟)的會議中,泰雅族的代表們共同手繪了一張看似不很精準(沒有明確經緯度)的泰雅族傳統領域地圖,他們見證了司馬庫斯族人所採取風倒櫸木的地點,正是司馬庫斯可以使用的傳統領域。這個動作的意義表明了傳統領域的認可,並非司馬庫斯部落自己說了算,更重要的是鄰近部落的一致肯認。因為,泰雅族是一個遷徙的族群,部落的傳統領域是在河流流域的遷徙過程中,透過協商與盟約的確立所建立起的族群內部集體共識。有了這些鄰近部落代表的肯認,司馬庫斯的傳統領域使用權利得到更明確與客觀的保證。

 

不僅如此,在手繪地圖之後,眾人又再度齊聚在戶外的小山頭上。Sbalay (和解)的儀式將代表們方才確立的傳統領域內容,在戶外的空間與實際方位的指涉下,共同立下神聖的誓約。耆老的古調吟唱出遷徙與祖先的訓示、殺豬、埋石、與立約,在眾人的見證下完成了具有傳統意義的泰雅族部落當代傳統領域土地使用約定。這些連續的部落行動,正好反映出傳統領域作為泰雅族共有資源權利的最佳寫照。退一步想,如果沒有這些儀式與行動,是否就意味著部落族人不知道這些傳統領域的意涵?實則不然!但差別的是,如果缺乏了這些集體繪圖與肯認的行動,外界確實是很難得知究竟泰雅族的傳統領域意涵為何?縱然,有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等友善部落傳統領域的現代規範,外界存疑的態度與認定的程序卻始終會是國家猶豫行事的重要關鍵。

 

 

司馬庫斯的傳統領域落實,啟於遭遇不平的抗爭,終於部落族群間彼此肯認的集體共識,可說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建構立下可資學習的典範。但重點是,這些行動背後企求著一種來自部落與族群內部的主動性。

 

耆老的價值領導

除了鍥而不捨的無罪抗告行動之外,更值得探討的應該是什麼樣的力量讓部落族人能夠一路堅持,始終不棄。關於這一點,我有兩個親身的觀察,不得不提。第一、是部落的實質與精神領袖Icyeh長老,他在幾年前罹癌辭世,許多友人都非常不捨。但他始終將生死的事看得非常豁達,甚至交代族人無需大費周章地紀念他,我輾轉地聽到他用了一個比喻來勸勉族人與家人,他說:「沒有人會去紀念水,因為水就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再平凡不過了。」然而,如果聽懂了的人,就會知道離了水,人就會死去!重點不是形式上的紀念,而是生活上能活出他的精神來。

 

為了櫸木事件的三位被告,在一次的會議中Icyeh長老甚至說出,如果要關,應該關的是他,或甚至所有部落族人。他的道理是,三位被告僅是遵照部落會議的決議,聽命去搬回櫸木的部落人力而已!他質疑檢察官辦案的邏輯分不清楚主犯與從犯。不管是比喻為水,或者是抗爭的動機,Icyeh長老都反映出很強的集體性與關係性的領導思維,這與當代非常強調個人的權利或是利益考量有很大的差異。

 

另一個有關於耆老價值觀的例子是,同為被告的Amin長老。在二審最後的法庭上,我因列席擔任專家證人而坐在法庭較前面的位置,離被告並不是很遠,但卻看不到坐在後面的許多來聽審的夥伴。法官在聽完部落與專家證人的證詞後,問三位被告是否還有話要說。Amin長老於是發言說他在被告的日子中,最感痛心與悲憤的其實並非擔心入監與罰款的事,而是被檢察官當成是小偷這件事。這個罪名的牽扯,讓他幾乎是抬不起頭來。我記得Amin長老反覆陳述他如此的心情時,在我的後方則是傳來一陣陣低吟啜泣的聲音。Amin長老建立在傳統認知上很強的是非觀念,讓我切身地感受到法律系統對於多元文化道德觀的薄弱認知。不管是Icyeh長老超脫生死與整體思維的生命觀點或是Amin長老的強烈是非觀念,都不斷提醒我好像正是這些非物質性的價值與信念,是支撐著泰雅族傳統自然資源使用規範的關鍵力量。泰雅族的物質實踐如對風倒櫸木的利用,必須搭配著這些價值與信念的引導,才構成了傳統領域的實際內涵。

 

小結

最近,在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利用的議題中,最為爭議的可能還是打獵的問題。究竟打獵,行或不行?我沒有簡單的二分法答案。然而,我確實看到目前有些打獵或是採集的行為,其實是踰越了傳統領域以及部落社會規範的做法。換句話說,這些行為乃是遊走在國家法律以及部落規範之間的三不管地帶,這是我所不同意的。我相信這也是司馬庫斯族人所不同意的,這也是為何之後發生的司馬庫斯少數族人跑到宜蘭南山部落的傳統領域盜砍扁柏的事件,司馬庫斯部落要譴責自己族人的主要原因。因為,這些族人既不遵守國家法律,也不遵守部落規範。

 

從司馬庫斯的櫸木事件上,我很清楚地知道在泰雅族對於傳統領域資源使用上,不管是倒木或是獵物的取用,實際上存在著一套細膩的治理規範。司馬庫斯很明確地告訴國家的管理與司法單位,他們只是遵循自己族群的文化與社會規範,而更重要的是,雖然他們牴觸了國家慣常的自然資源管理規則與「習慣性」的法律解釋,但是並沒有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第十五條關於傳統領域的條文。檢察官與林務局只是有意或是無意地忽略了這些條文,而它們其實保障了原住民對於傳統資源使用的權利。為此,司馬庫斯部落奮力地去證明了他們使用這些傳統資源的權利基礎,亦即傳統領域的實質內涵,包括對於土地的生態知識、規範的遵守、界線的部落間共識與背後價值理念的堅持。

 

 

最後,在櫸木事件十週年的此時,我誠心希望過往的這些行動其背後的深意,能夠得到更多在論述與實踐上的支持,持續地在台灣的自然資源管理工作上扮演著啟導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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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仁 舉目望山: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二、三事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s://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6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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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您文中顯示的「司馬庫斯部落會議(Pinhaban,攻守同盟)手繪傳統領域地圖」有高階數位檔嗎?
因為我們公司承辦了因為我們公司承辦了《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常設展單元局部展示更新計畫》,該館列出這份地圖,需要在這個展出中輸出展示,當然會標示來源,懇請您回覆將如何聯繫您或相關人士嗎?感謝您撥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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