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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音或合聲?

學術寫/做社運的當事人難題

2025-12-18 回應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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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如何書寫社運?用學術來做社運是否適當?做/寫社運的學術可以發出異音,或者最好是合聲?人們對於這些問題有不同的答案。有些人對學術行動主義(scholarly activism)抱持懷疑,認為沒有跟運動保持距離的學術不僅有倫理疑慮、可能欠缺學術的獨立性,甚至削弱且污染了學術品質,是瑕疵而非優點。也有些人認為,學術無需、也不可能保持中立,但學者的學術作品不應出自於追求直接實際結果的動機。還有些人認為,追求直接結果的動機不一定會影響學術的獨立,中立的無立場宣稱預設了客觀性與立場性的虛構對立,不過是為了讓特定立場具有客觀性的表象,其實學術行動主義是可行的,社會運動對於學術有認識論上的助益,學術與社會運動之間可以有具整全性的關係。

有一種學術叫做「踐行的學術」(engaged scholarship),這種學術面向社會書寫。書寫社會,更是踐行的學術所不可或缺。在學者書寫社運、以學術來做社運時,如果傾向於以學術來支持社運、或者學術與社運這兩個「當事人」的要求重疊時,與社運合聲似乎沒什麼問題。但是,這兩個「當事人」的要求不同時,學術是否不應發出異音,必須合聲?這篇文章用三個法律人的例子,來反思學術與倡議的當事人難題。他們是:Derrick Bell、Nancy Polikoff和Mari Matsuda ,一位黑男人、一位白人女同志和一位亞裔女性。

https://www.ucpress.edu/blog-posts/44911-on-scholarship-activism-and-swag-reflections-on-aupresses-2019

 

黑人民權運動律師/學者Derrick Bell

身為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 CRT)的創始核心人物之一,Derrick Bell是個身體力行的法律人,在學術、教育與運動各方面成就斐然而備受尊敬的法學家。為了抗議哈佛大學法學院拒絕聘任黑人女性教授,他離開哈佛大學改到紐約大學法學院(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任教,但拒絕專任教職,以客座教授身分任教長達二十年的堅持更為人所傳誦。Bell於2011年過世之後,紐約大學法學院每年都在他的生日舉辦慶生活動。然而,他對於黑人民權運動,有個相對黑暗的觀點,與眾不同的意見。在成為學院任教的學者之前,Bell曾經在美國最重要的民權組織之一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擔任律師。他基於這段經驗的反思所寫成的學術作品,既沒有頌揚運動的偉大成果,也沒有落入虛無的學術高塔唱衰。
1970與80年代的Bell所提出的是帶著悲觀主義的深刻自省與批判。首先,面對實際的當事人需求(追求教育資源的平等)和運動組織的目標(追求打破教育上的種族隔離),運動律師如何服務這兩個主子?運動組織將自己的目標置於當事人的需求之上,偏離了當事人具體生活的現實與需求,符合倫理嗎?其次,推翻「隔離且平等」的先例、打破教育上種族隔離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案)被盛讚為黑人民權運動的歷史性勝利,但這其實是優勢群體與被壓迫群體利益聚合的結果,種族正義的進展主要是在冷戰時期的地緣政治等脈絡之下,打破種族隔離的黑人權利和白人的利益一致促成,不是因為黑人權利真正獲得支持。布朗案不僅只沒有根本改變白人至上的種族結構,更有利於白人、不利於黑人孩童教育。

Bell的作品成為CRT的奠基之作。他反省黑人民權運動所提出的命題成為批判種族理論的經典。人們驗證、運用利益聚合命題,包括以之解釋台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做為同婚運動、大法官與執政黨利益聚合的結果,服務兩個主子難題也成為討論倡議法律人倫理(cause lawyering)之必要參照。歷史學者的發現支持了Bell的利益聚合命題。多年之後,Tomiko Brown-Nagin則呈現一幅比Bell所描繪的更複雜的圖像。Bell筆下的黑人民權運動沒有神聖光環。可想而知,這樣嚴厲批評運動的言論在當時並不受歡迎,甚且被認為傷害運動。他將運動拉下聖壇。他甚至主張,布朗案根本不是什麼革命性的判決,對布朗案的無上推崇不利於黑人民權運動,有礙人們看到持續存在的種族與階級不平等。因此,在布朗案的重寫判決實驗中,畢其一生思考布朗案意義的Bell就被邀請加入,成為唯一一個提出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他與眾不同地論證,隔離且平等原則可以促進種族平等。

不論一個學術作品是否成為經典,在此可以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先假定學術可以具有促進社運目標的動機,但並無積極促進運動的倫理義務,那麼學術是否有消極不應傷害運動的倫理義務?答案是否定的。學術自由下的學術應該沒有此消極義務。在有些時候,學者確實可能因為不想影響到運動而進行某種自我審查(包括要寫什麼、寫到什麼程度、何時發表),形成學術自由的自我箝制。就像一個社會運動者可能為了保護運動、「為大局著想」,選擇對外噤聲不揭露運動中的黑暗醜惡。但是,社運者並無保護社運的義務,也無不得吹哨的禁令。然而,一個社運中的「吹哨者」或者批評者,沒有違反社運倫理。相反地,社運內部的權力鬥爭者、資源剝削者,對異議者的壓迫排擠噤聲,可能才違反了社運倫理。

而且,如果書寫社運的學術作品負有不傷害社運的義務,我們得先界定何謂傷害社運。社運內部本就有分歧差異,提出與當時社運多數不同的意見或觀察就是傷害社運嗎?批評社運就是傷害社運嗎?誰來界定對社運的「標準」解釋?傷害運動的標準極為模糊不清,而且學術的可貴之處在於透過學術自由追求知識。因此,學術應該沒有不得傷害社運的消極義務。委任律師如果必須在社運目標與當事人利益之間必須擇一,選擇後者是律師倫理的要求。但書寫社運的學者不是社運的委任當事人,不需要為了社運的利益服務。更何況,何謂社運利益?拓展深化運動知識圖像的學術難道對社運有害無利嗎?

Bell開始質疑布朗案與民權運動之時被認為何其大膽,造成不安與關係緊張,但日後逐漸連他所批評的對象都認同之,他的反省成為運動的自省來源。很少有人能達到Bell的境界。批判社運的學術經常對社運毫無影響,許多這類作品也沒有成為改變運動思考與認識的經典。Bell之例說明了「異音」存在的價值,但我們不需要以Bell標準來鑑定學術作品「異音」的書寫是否夠格有用。以下,Nancy Polikoff的例子有助於我們進一步思考「異音」的可能作用。

 

白人女同志律師/學者Nancy Polikoff
    
身為女同志律師/法學者,Polikoff倡議同志權利與多元家庭理論,她所提出的原創性的法律見解包括主張應該承認以A卵B生(ROPA)做家庭的女同志雙母親法律地位、同志母親不需要收養「自己的孩子」。但 Polikoff不是同婚的熱情擁護者。相反地,她始終不懈地主張應該重視各種型態的家庭(valuing all families)。而且,Polikoff對於同婚運動總是保持公開批判的態度,即便在同婚運動的高點時也是如此,彷彿烏鴉般的存在。

Polikoff曾經明白表示,當運動從議題辯論走到選舉政治,人們必須在挺婚姻平權與反同婚的兩種立場之間擇一時,她不贊成反同婚方,支持挺婚姻平權方。她說:當Evan Wolfson和David Blankenhorn辯論時,無庸置疑我支持哪一方。創立Freedom to Marry、曾造訪台灣並被稱為「同婚之父」的Evan Wolfson是美國同婚運動的重要領導者,在爭取同婚合法化的過程中走的是「只要婚姻不要其他」的路線。David Blankenhorn則是反同婚與美國保守價值的倡議者,他在2012年公開轉變立場,公開為文表示自己轉向支持同婚,因為同志可以強化婚姻體制,這個轉變也說明了婚姻價值如何可以讓保守派加入挺同婚之列,就像前英國首相卡麥隆表示,他支持同婚,正因為他是保守派。不過,在Polikoff寫下這段話時,Blankenhorn仍是反同婚大將。

其實,Polikoff根本就反對Wolfson的婚姻優先論。她認為,婚姻平權運動中對於LGBT家庭的貶抑令人憂心,更廣大的議程是必要的。Obergefell v. Hodges要求全美各州承認同性婚姻,但Polikoff隨即撰文批評婚姻是個盲點,舉證歷歷地批判宣揚中產階級白人同志家長榜樣的同婚運動策略,直指這樣的做法強化非婚生污名,加值婚姻特權,輕忽並貶低少數族裔LGBT家庭。

在Obergefell之前與之後,美國學院內外都不缺同婚運動的批評者,以自由進步派立場批評Obergefell(尤其是批評其獨尊婚姻、歧視非婚與單身)的學術論文更是汗牛充棟。因此,作為異議者的Polikoff雖然不斷發出被當成「雜音」的異音,但始終並非孤鳥的存在。她的作品甚至成為挺婚方發展論證的材料,成為批評同婚運動、但對同婚運動有利的實例。早在1994年,Wolfson便曾經以Polikoff的作品為回應對象,撰文討論運動內部的爭議。二十餘年後,Wolfson在口述歷史訪談中表示,當年他用Polikoff的反婚論來做為自己的對照來開展論述,是因為當時他正與同樣反婚派的女同志律師Paula Ettelbrick合作,如果直接針對Ettelbrick的論點來展開反駁論證,會被當成攻擊對方,而且當時運動所面對的情勢已經夠艱難了。

Polikoff書寫的目的當然不是為了當運動內部的箭靶,但她對於同婚運動的批判在歷史的契機下成為滋養同婚運動的來源,只是所促進的是她所反對的挺婚派利益。Polikoff之例不只證明對批判運動的學術可能對運動有益(雖然違反她主張的運動路線),她對於身分政治與律師倫理的反思,更可用以延伸思考「做社運」的學術。自問「我是我的當事人嗎?」,Polikoff以身為律師和女同志運動者的雙重身分處理抗議Bowers v. Hardwick判決(認定性悖軌法合憲)之不服從運動為例,反省自己身為女同志律師/律師女同志運動者的運動難題,討論身為同志運動者與律師的角色混亂,包括圈內人與圈外人、法律倫理與公民不服從、專業身分與個人認同/身分。這篇作品如同Bell的Serving Two Masters一文,都成為倡議法律人倫理的重要文獻。

可以延伸思考的是,這種角色混亂難題也會出現在為了社運而書寫、以達成社運目標為目的的學術寫作嗎?Polikoff不認為自己身為學者也是運動者有此難題,不認為scholarly activism或scholar-activism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因為她的學術也是她的運動。她曾經如此描述自己的做法:「做有意義的事,然後將之寫下來。寫法庭之友意見書,再將之轉爲一篇法學期刊論文;草擬法案,再將之轉為一篇法學期刊論文」。

然而,我們應該可以同意,學術創作不一定是如此的歷程,甚且經常不是。我們也應該可以同意,學術作品的積極資格條件不包含必須是由運動而生、為運動而寫。在此可能出現的問題僅是消極資格:由運動而生、為運動而寫的學術,是否僅因此就喪失作為學術作品的資格?我們不難得出否定的答案,至少Polikoff的法學期刊論文顯然是學術作品。因此,值得思考的是,當學者處於「我是我的當事人」的位置,以實現自己所投入的運動為目的的學術是否因此成為較差的學術、較偏頗的學術?同樣的,Polikoff的作品也證明並非如此。

然而,這不表示「我是我的當事人」的處境不會產生某種學術困境。困境當然包含學術界的否定、貶抑、排擠或打壓,特別是在強調中立客觀性的法學界,而Polikoff也討論了這點。不過,我想進一步思考的是「我是我的當事人」對學術創作本身的影響:沒有距離的寫作,是否會像律師代理自己的案件(我是我的當事人),過度認同特定目標、產生思考與認識上的盲點、甚至因此拒絕採納不利於自己立場的證據?Polikoff沒有討論這個問題,但此風險是存在的。保持批判性的距離,可能有助於回應這樣的困境,Mari Matsuda即是一例。

 

亞裔批判種族女性主義法學者Mari Matsuda
    
與Bell同為CRT創立世代、但於當時還是學生的Matsuda,以樂觀主義的態度用書寫做運動。文字滿載感染力、總是能在差異中看到結盟可能的她,從女性主義觀點拒絕羅爾斯的無知之幕理論,不論是探討「局外人法學」(outsider jurisprudence)、主張「從受害者的觀點出發」、「往底層看」(looking to the bottom)與「問其他問題」(ask the other question),或是「多重意識作為法學方法」(multiple consciousness as jurisprudential method),她的學術都不以保持距離為前提。是的,如果個人即政治,如何可以脫離個人?對作為生長於夏威夷的日裔美國人的她來說,(作為群體成員與結構產物的)個人經驗是學術的養分,她的學術也是她的運動,更別說CRT本身就是個運動。

對Matsuda而言,「我是我的當事人」的學術似乎不成問題,「我是我的當事人」甚且是個認識論上的優勢(立場論的知識論)。跨社運的差異,對她而言也不是不可克服。讀過她作品的人也或許大多可以同意,她的作品充滿熱情與投入,卻既不教條也不工具。為什麼?多重意識與「問其他問題」(ask the other question)的方法或許是個原因。「問其他問題」就是「看到A,想到B」,例如當看到種族歧視的現象時,思考在此是否也可能有性別歧視?Matsuda以「問其他問題」來實踐交織性,因此認識群體差異本來就是其方法實踐之必要。Matsuda的多重意識「不是從所有觀點來看事情的隨機能力,而是從被壓迫者的觀點看世界的審慎選擇」,她不假裝自己身為日裔美國人真的能夠了解原住民族姊妹的痛苦,但她可以矢志自我教育以讓自己不會對其苦痛無知。由於多重意識是在不同觀點中穿梭轉移、並且在此過程中追求正義,多重意識的實踐可以產生批判性距離的助益。舉例來說,她在探討仇恨性言論管制時,利用在兩種故事 – 被害者的故事,以及言論自由法學的故事 – 之間穿梭的雙向論述方法來進行論證。這樣的做法使得Matsuda雖是自己的當事人,但也聆聽「對造」的聲音,由此創造了批判性的空間距離。而在仇恨性言論管制上,CRT的學者也各有立場,合聲並非必要,異音不是雜音。

Matsuda關於AA的論述則說明了,在有些情況合聲的團結有其必要,不是因為需要靜聲雜音,而是因為種族群體的內部差異實為壓迫結構造成的矛盾幻象。她支持AA,甚至認為可以用重新定義傑出(excellence)的意義來肯定重視「傑出」的價值。始終是高爭議議題的入學AA措施長年面對合憲性挑戰,美國反對AA的運動在數次以白男人、白女人學生提起訴訟反對AA功敗垂成之後,改以「弱弱相殘」的策略來操作種族矛盾,「以少數打擊少數」,由亞裔學生來主張AA措施構成違憲的種族歧視,終而在2023年的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一案獲得訴訟上的勝利。身為亞裔的Matsuda,早就看到亞裔處境潛藏的種族矛盾。她在1990年就發聲提醒亞裔不要被利用,別網內互打免費,別讓自己的成功被用來對付其他弱勢群體。她說,如果美國的種族階層結構是白人在頂層、黑人在底層,而亞裔的位置像是位在中間的種族中產階級(racial bourgeoisie),那麼亞裔可以(搞不清楚自己利益所在)地跟白人站在一起、虛幻地以為自己夠努力就可以像白人一樣,或者是拒絕當種族中產階級,選擇跟黑人站在一起,而不是背叛他們。當然,後者才是該採取的立場,該做的事。

 

可以異音,不一定要同聲
    
相較於同聲齊唱集合的分貝,異音通常聲量微弱難以被聽見,合聲蓋過異音往往是常態。這三個法律人以難得的高聲量境界展示了異音與合聲的不同面貌。Bell和Polikoff用書寫運動來反省社運、以學術來做社運,他們的主張與運動主流不同,但他們都用學術築起運動的知識地基。Matsuda力圖在差異中看見被壓迫者結盟的需要,「同聲」不是「為大局著想」而噤聲異音,是因為拆解壓迫結構之必要。面對以學術寫/做社運的當事人難題,人們從事知識生產時可以異音,不一定要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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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 異音或合聲?:學術寫/做社運的當事人難題 (引自芭樂人類學 https://guavanthropology.tw/index.php/article/7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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